仲裁委审理指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并未毕年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早已具备10年以上的总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当年才可享用年假。仲裁委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缴纳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休假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实施一审终局。参照中国报告网公布的《中国劳动力行业竞争态势及未来五年投资战略分析报告》原标题:北京发布2017年十大典型劳动仲裁案,牵涉社保交纳、年假等少见争议昨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2017年本市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案例牵涉到社保交纳、年假等少见劳动争议。
案例具体:劳动者在新入职前已倒数工作剩12个月以上,才可在新的用人单位拥有当年度休假年假,新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容许或褫夺劳动者的请假权利。据报,这是时隔2015年、2016年后,本市第三次公布十大典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检验自2016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处置的8.1万件案件。
新京报记者 吴为 李玉坤案例1 入职前工作剩一年可休当年年假2014年6月1日,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签定了2年劳动合同。合约届满,王某自由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约。
辞职承销,王某明确提出工作期间未休休假年假,拒绝缴纳补偿。物业公司只表示同意向王某缴纳入职剩一年后的并未毕年假工资报酬。
王某指出,其入职物业公司前总计工作年限已约10年以上,每年不应拥有10天休假年假,入职当年就不应拥有适当年假。他明确提出仲裁申请人,拒绝公司缴纳全部工作期间的未毕年假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指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并未毕年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早已具备10年以上的总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当年才可享用年假。仲裁委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缴纳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休假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实施一审终局。【香港基本法】市人社局调停仲裁处涉及负责人说明,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休年假的条件原作为必需在本单位倒数工作剩1年,但《企业职工休假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倒数工作剩12个月以上的,享用休假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的入用人单位且合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下日历天数换算确认,换算后严重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用年休假。从上述规定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前已倒数工作剩12个月以上,才可在新的用人单位拥有当年度的休假年休假,而需要在新的单位再度工作剩12个月后才能拥有。
案例2 员工表示同意社保折现 公司仍须要补偿张某系由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议定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议定一份《社保补偿协议》,誓约因本人原因,张某不拒绝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500元缴纳给张某,张某自行分担退出交纳社保的涉及法律后果等。2016年7月,张某以公司并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保为由,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并拒绝缴纳经济补偿金及交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指出,张某强迫退出交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拒绝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不道德违反了诚信原则,故不表示同意缴纳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指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议定的《社保补偿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应科违宪。后经调停,双方达成协议妥协协议,张某将每月扣除500元社保补偿归还公司,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保,并向张某缴纳部分经济补偿。【香港基本法】按照《社会保险法》涉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皆负起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定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取得了更加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较少分担一些社保费用,或许两者都不利,但却不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取得适当社会保障的极大风险,从而最后伤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本案中,虽然张某违背“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正式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须要缴纳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指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并未毕年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早已具备10年以上的总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当年才可享用年假。仲裁委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缴纳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休假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实施一审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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